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
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
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0〕2200号)要求,掌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情况,服务国家和上海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拟启动本市2020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一)调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业务情况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经济指标。
(二)调查对象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许可证书(包括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医学、特种设备、职业卫生、公共卫生、药品、进出口商品、防雷、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相关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检验机构。
3.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
4.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沪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一)调查表式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调查的函》(沪统审字〔2020〕19号)的要求,填报基本概况(JJR01表)、检验检测机构获证信息(JJR02表)、认证机构能力信息情况(JJR03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能力信息情况(JJR04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成果和技术能力情况(JJR05表)、机构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JJR06表)、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情况调查表(JJR07表)。
(二)报表期别
JJR01表—JJR06表的调查期为填报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业务活动数据;JJR07表的调查期为填报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业务活动数据。
三、报送要求
(一)填报方式
可直接登录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统计年报系统”(网址:http://fw.scjgj.sh.gov.cn/shaic/login!toUserLogin.action),也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认证认可监督—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统计年报登录。
为减少重复填报,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指标已整合在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统计年报系统”中。经调查对象完成填报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将相关数据上传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完成相关年度统计数据网上填报,并由系统后台完成数据审核;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填报数据校验、质量审查和催报,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上传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1日至7月15日,由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半年度业务情况调查数据网上填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数据审核汇总。
(三)基础报送单位
调查表的基础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同一法人单位所属多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以总体情况进行填报;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财务所属法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填报。
(四)数据要求
各填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上海市统计条例》第四条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应上报社会责任报告。
四、监管权责
各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司法行政、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健康、水务、交通、民防、应急、药品、经济信息化、气象、海关等),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赋予的权责,督促行业内机构及时完成网上填报。无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由辖区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催报。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涉嫌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行为的机构,由市统计局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保密承诺
本次统计调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布置、收集、审核和数据分析工作,由市统计局将统计数据纳入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并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共享统计结果。对机构填报的统计数据,相关政府部门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六、填报支持
(一)咨询协助
检验检测机构填报咨询:62490946转306分机;认证机构填报咨询:64710079转812分机;网上系统技术问题咨询:64220000转1001分机。
(二)投诉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4220000转2841分机(认可处)、转2826分机(认证处);市统计局联系电话:53851599。
附件: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0—202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