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确认是否对报告检验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做出文件化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1) 检测标准/方法、技术规范有要求时;
(2)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时;如某项检测任务要求检测结果值的偏离 区间应小于1%,此时检验检测报告就要给出测试结果+测量不确定度,以证明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3)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声明与规范、标准、限值的符合性时;
(4) 客户要求时。
理 解 提 示:
1、当检验检测机构的委托只做定性检测,不做定量检测时,不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2、如果选用的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极限值和计算结果的表示形式时,检验检测机构只要遵守该方法和报告结果的方式,即被认为符合要求,可以不编写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报告。
3、某些情况下,检验检测方法的性质会妨碍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严密的计量学和统计学上的有效计算。这种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至少应努力找出不确定度的所有分量且作出合理评定。合理的评定应依据对方法特性的理解和测量范围,并利用诸如过去的经验和确认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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