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结果是质检机构依据国家各级现行标准检验各类样品的质量向社会和政府部门提供的特殊“产品”,它还是技术监督部门、法院等单位执法的重要依据。
1、关于检测结果的处理,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发现几种不当做法:
(1)检测过程中记录的有效位数过少。特别是遇到以“0”结尾的数字时,不记录末尾的“0”,认为这样做不影响检测结果。实际上虽不影响检测结果数值的大小,但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即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程度。
(2)检测结果保留的有效位数过多。第一种原因是不懂有效数字的计算规则,无意中多保留,第二种原因是故意多保留,希望以此“提高”结果的准确程度。
(3)在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提交各级主管部门的总结材料中照搬检验原始数据,不知按检验方法要求合理保留检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更不知按评判(限量值、指标值)标准换算计量单位,或换算计量单位时任意增减有效数字位数,这些做法都会影响检验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
因此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对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它是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具有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
2、质检机构对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的技术要点认为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严格数据处理与控制
计算机在科研、实验以及各方面管理上的应用已成为发展趋势,对检验机构而言,检验人员除了日常的检验工作以外,相当一部分时间花在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上。
另外在检验工作中,已广泛利用微机进行数据采集、结果处理以及检验报告的输出上。
如何借助计算机进行有效地科学管理?这就需要检验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以及掌握计算机的实际操作应用,借助计算机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2)正确记录测量观察值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检验人员由于概念模糊不清楚怎样准确无误的记录测量观察值,从而影响最终的检验结果准确性,正确记录测量观察值要掌握的原则就是:
首先,要正确理解有效数字的概念,它是指测量中实际能测得的数字,包括全部准确值和一位可疑值。其次,记录测定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所有计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测定精度一致,不能任意多取或少取,这里的仪器精准度还包括标准物质的有效示值。
(3)准确计算检测结果
检验人员在检测中不仅要精确测定各种数据、正确记录,而且要按运算规则进行准确计算检测结果。因为检测结果数值不仅表示被测项目含量多少,还反映了检测方法、检验过程的准确程度,所以正确地处理检测数据至关重要。其一,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应正确理解,保证检测数据的计算和计量单位之间转换不出差错,计算结果进行自校和复核。其二,检测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与检测方法中的规定相符,计算中间所得数据的有效位数应多保留一位。
(4)合理报告与判定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判定的方法
国标《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指出,在判定测定值与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有两种判别方法,即修约值比较法和全数值比较法。前者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修约位数与标准规定的极限位数一致,后者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而用数值的全部数字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字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的程度大小,都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
GB/T 8170规定“标准或有关文件中,对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如按GB/T5009.15检测镉,测出残留含量为0.24mg/kg,它超出了GB2715国家标准规定0.2mg/kg的数字界限,检测方法对有效数字规定为两位,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故不能修约成0.2mg/kg,结果应判定不合格。
目前在我们的国标中,很难见到明文要求用修约值比较法的,所以我们日常判定则只能用全数值比较法。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由于测定值或计算值其本身也不是百分百准确的和可靠的,它不可能避免来自于测量设备、环境、人员、测量方法及被测对象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日常所用的全数值比较法很有可能对被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容易引出很多的争议,甚至出现一些司法纠纷,因此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在《评审和报告符合规范的规则》中规定,“当检测是为了将结果与限定值进行比较,而不是测量一个特定值时,必须评定不确定度。”同时,在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也规定,“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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