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满足检验检测活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
2、检验检测机构租用、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1)有租用、借用合同,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1年。
(2)对租用、借用的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检验检测机构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具有此方面规定并能够有效实施。
评审要点:
1、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配备了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核查内容可包括:(1)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2)是否配备了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3)设备配备的数量是否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量的需求,其中重点核查的是仪器类设备的数量。(满足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标准、检验检测工作量的需求)
2、核查设备的配套设施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需要,核查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 仪器设备的工作(或操作)台的配置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如建材领域的《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419-2005 中规定的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的基座尺寸是否能满足的400mm×400mm×690mm要求,或符合仪器设备的工作要求,如放置精密天平的天平台是否能满足天平正常工作的防震动要求。(仪器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
(2) 是否配置能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要求的气路、稳压电源、循环水、废气排放、信号传输等辅助装置设施。(配备辅助装置设施)
(3) 是否正确配置设备在运送、保存期间的辅助防护装置或设施。(运输、保存的要求)
3、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租用、借用设备设施的核查可包括:
(1) 是否提供租赁、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 年)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涉及转租,是否提供所有环节的租赁合同,且合同中不应有“不允许对外转租”等限制性字样。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同一设备设施没有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用、借用或申请资质认定的证明,如某检验检测机构注销了已获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当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同时购置或租赁这个机构的场所和设备时,应能提供这些设备原拥有者已经注销资质认定的证明文件。(不得对外转租、不得同时被2个机构租用)
(2) 租用、借用设备设施的管理是否纳入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纳入体系管理)
(3) 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提供其对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具有支配权、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检定、校准或核查记录、(需要时)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的控制记录。(支配和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理解提示: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文中的"设备"包括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等。文中的“设施”指的是指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辅助装置或配套设施,如通风柜、混凝土排水管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检测所用的特定支撑装置,与检验检测场所的基础设施不是同一概念,应在评审中加以区别。
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租用、借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申请资质认定,但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租用、借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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