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1)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平行检测是由监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与承包人测量、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的对比性检测。
(2)工作要求
1)见证取样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2)跟踪检测
①工程质量检验: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
②跟踪检测规定: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③跟踪检测规定: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④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3)平行检测
①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机构可通过平行检测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②工程质量检验:监理机构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③平行检测规定:
a.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位置、高程、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b.监理机构复核施工控制网、地形、施工放样,以及工序和工程实体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时,可独立进行抽样测量,也可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核验承包人的测量成果。
c.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干密度、混凝土试块强度等)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说明1:需要通过实验室试验检测的项目,混凝土强度检验、土工常规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等,由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试样的选取应由监理机构确定。现场取样宜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监理机构实施。
说明2:工程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测试验,监理机构不进行平行检测。说明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检测可能对工程实体造成结构性破坏的,监理机构不做平行检测,但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平行检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实施。
d.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f.对“不一致”应区分正常误差(随机误差、偶然误差)和系统偏差。只有发现系统偏差,才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g.若原材料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双倍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h.若不合格原材料已用于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必要时可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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