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检验
《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
2、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3、医疗器械检验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5〕249号)
4、环境监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国人防〔2017〕271 号)
6、刑事技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
7、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称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別条件》(国监检测规〔20221号)。
8、特殊领域要求
对于从事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在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除满足CMA认可准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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